山东省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山东省结合本省实际,自2020年3月份起,以企业复工复产生态环境执法帮扶行动为抓手,创新性地建立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现生态环境执法、企业复工复产帮扶、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有机结合,有效推动正面清单落细落实落地。截至2021年4月底,全省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达6938家,居全国第一位。
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作用,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等文件精神,省生态环境厅于近日印发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具体工作要求,持续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
一、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
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纳入条件。
污染治理及环保管理水平先进、环境信用评价连续2年以上为绿标、具备在线(用能、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之前1年内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99%以上的行业标杆企业可以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二是做好衔接,保持政策一致性。
鼓励将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畜禽养殖类除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三是完善纳入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开监督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首次明确禁入范围
结合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原则上涉危、涉爆、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企业,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中标记为中、高风险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黑色标识企业,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不得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机构、畜禽养殖类企业等暂不纳入,其中畜禽养殖类企业主要考虑易产生异味等环境信访。
三、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
一是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
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类型,参照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设置不同抽查检查比例,提升高风险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实现差异化监管,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统筹调配辖区内执法力量和资源,采取异地执法、交叉互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将各项重点任务一揽子打包纳入,实现一次综合执法行动完成多项任务,精减执法频次。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引导企业主动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企业行为预期。
四、建立预警提醒和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黄牌提醒机制。
为更好发挥正面清单正面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水平,避免正面清单企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提出探索建立黄牌提醒机制:清单企业出现1次轻微免罚行为记黄牌1张,并对其书面提醒1次;如企业1个自然年内累积黄牌2张及以上,则应立即移出正面清单。
二是建立违法惩戒机制。
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即移出正面清单且永不得再次纳入,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
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多部门联合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