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监局:注重发挥执法杠杆作用,撬动煤矿安全责任落实
山东煤监局注重利用监察执法的杠杆撬动作用,实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最大合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安全执法理念上升
过去,煤监机构习惯于“一杆子插到底”,逐渐形成了依靠自己力量、单打独斗闯天下的局面。
今年以来,新一届山东煤监局党组一班人,对于如何破局、如何推进,进行了深入思考,探索改变传统的监察执法组织方式,通过运用杠杆原理,撬动煤矿上级企业和地方政府抓安全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监管“友军”和煤矿企业“同路人”的作用,不断扩大执法效能,工作合力效果明显。
改变过去周一下井周五回,周末假日都休息的传统监察组织模式,实行“白+黑”无缝隙监察、“工作日+节假日”无空档执法、“突查+巡查”不定期穿插等不间断监察新模式,始终高擎严执法、重惩处利剑,让煤矿企业时时刻刻处在备检迎检的最佳安全状态。
山东煤监局负责人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新巨龙煤矿事故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查出“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的重大隐患,带动山东能源集团举一反三,查出省内所属8处煤矿存在的没有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重大隐患。
内生动力充分激发
山东煤监局探索建立起“自报从轻、被查从严”的差异化执法机制,对煤矿自查、主动上报并积极整改的隐患,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比如级索煤矿、郭屯煤矿因主动报告重大隐患依法得以从轻处罚。
先后印发出台了《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规定对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记分,由监察分局建立台账并依据记分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示、约谈、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引导煤矿管理人员进一步厘清、履行自身责任,推动煤矿主体责任落实。
比如良庄煤矿结合鲁中监察分局“解剖式”安全监察发现的65条问题隐患和公开裁定结果,对照上级集团公司通报兄弟煤矿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进行全矿停产整顿。
上级企业主动作为
山东煤监局实施源头干预机制,让煤矿上级企业从后台走向前台,变局外人为当事人,推动建立集团公司与煤矿安全责任关联、共担机制,打造安全责任“共同体”。
制定出台《山东煤矿上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将煤矿上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完善煤矿及上级公司层面的主体责任监察机制,引导和督促煤矿上级企业知责、明责、履责,省局负责对山东能源集团及其所属二级集团公司、监察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其他煤矿上级企业开展责任监察。
今年,山东煤监局在对煤矿上级公司的行政处罚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对履责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一批煤矿上级企业和个人被处理处罚。1-6月份,有6家煤矿上级企业被处罚。其中3家煤矿上级企业被罚款10万元,3家煤矿上级企业7名安全管理人员被罚款1.8万元。
地方监管责任得到落实
山东栖霞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政府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加大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追责问责力度。山东煤监局和所属各监察分局适时通报对主要产煤地市、县、区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引导和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关注安全,积极参与、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工作。
例如,泰安市优化调整了2个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充实监管部门检查执法力量;泰安市能源局执法支队加大了与监察分局联合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县(市)监管局参与分局监察执法已成常态。枣庄市市中区特事特批,在人员编制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增加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0人,彻底解决了原先只有2名非专业人员只检查不执法的状况。
地方政府重视程度提高
按照每半年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的要求,山东煤监局分析研究日常监察执法、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印发《关于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函》,部署6-7月份对所有产煤市、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探索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层层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矿山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履责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巡视巡察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将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向组织部门通报,对不认真履职的及时提醒,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今年“两会”期间,山东煤监局负责人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新泰市小港煤矿进行突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重大隐患。在依法严处的同时,召集新泰市市委书记、市长召开情况通报会,带动新泰市政府举一反三,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对检查出的小港煤矿和彭庄煤矿存在的问题,在《中国煤炭报》等媒体上公开曝光,引导和推动更多煤矿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扩大了执法效果,充分发挥了杠杆撬动作用。
近日,泰安市印发出台了“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意见”,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追责等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3个月以上,进一步明晰了工作任务、压实了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力图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