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等行业重点项目及天然气、生物质锅炉减污降碳,结合2020年全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工作情况,我厅更新了2021年度全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详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20〕324号),将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按粤环函〔2019〕1112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要求推进长流程、短流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没有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不得定为A级企业。各地应于2021年8月底前将短流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上报我厅。

二、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提前谋划制定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21年8月底将初定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报送我厅。没有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不得定为A级。

三、推进钢压延、铝型材行业清洁能源改造

稳步推进铝型材等有色金属冶炼和钢压延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各地要结合产业结构、用地结构和当地天然气事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对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企业达标情况的监管。未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不得定为A级或B级。各地应于2021年8月底前将清洁能源改造计划上报我厅。

四、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具体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以各地公告为准。

五、珠三角地区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

珠三角各地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有关珠三角地区“逐步淘

汰生物质锅炉”要求,优先淘汰由燃煤改造为燃生物质的锅炉,于2021年8月底前将生物质锅炉淘汰计划上报我厅。

六、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清单

附件所列清单作为2021年工业炉窑整治工作的基础清单,各地要结合省工作部署和现场检查实际情况随时更新企业信息、企业级别、增补应纳入分级管控的遗漏企业,未经专业机构评估的企业不得定为A级,2020年底未完成整治提升的企业应纳入C级,因关停、搬迁或无炉窑等原因确实不需要纳入分级管控的企业应备注不纳入分级管控的原因。

七、完成70%以上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2021年继续沿用“重点行业帮扶检查APP软件”,登记现场帮扶指导情况,各地要实现现场指导帮扶全覆盖,增加C级企业现场指导帮扶频次,按照粤环函〔2019〕1112号和粤环函〔2020〕324号的整治要求,2021年底前将附件中C级企业整治提升为B级(不符合产业政策、2021年现场核查降级企业、未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钢压延和铝型材企业除外)。对不符合要求的B级企业立即整治提升,未按时完成整治提升的降为C级,2021年底前70%以上企业要达到B级及以上级别。我厅将每月导出各地指导帮扶情况,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不定期通报或反馈各地分级管控清单的准确性、指导帮扶企业数量和频次、升级管控效果等信息。

八、公开综合整治相关信息

我厅将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经专业机构评估(可由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A级企业信息,并将A级企业作为广东省环保信用信息和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加分依据。

九、加强监督执法

加强工业炉窑、锅炉污染物排放环境执法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严格监管,并作为污染天气应对重点管控对象及监督性监测、双随机和相关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对象。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检查,公开曝光一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做好企业整治提升资金保障

各地市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指引》的要求,提前谋划,组织工业炉窑综合整治、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生物质锅炉淘汰等项目打包申报进入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等数额较大项目可单独申报)、推动全省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 广东 关于 2021年 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