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着力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省厅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修订版)。该指导手册(修订版)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省厅“冀应急非煤〔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使用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张阳,0311-87806081)。

附件:
1、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修订版)的通知.doc
2、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修订版)的通知.pdf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