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二、新建、扩建(提高1个及以上生产能力标准设计档次)的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核准程序。

三、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50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转报国家能源局核准;新增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矿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核准。

四、核准要件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不新增用地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单位应当对核准项目的申报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报送申请核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

六、项目核准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要按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开工建设等后续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七、项目核准办结时限、核准变更、核准延期等事项参照国家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