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钢智能化钢铁工业4.0 定制化生产示范项目获批
福建龙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龙钢智能化钢铁工业4.0定制化生产示范项目(项目代码:2019-350881-31-03-087496)位于漳平工业园区钢铁产业园内,地处漳平市西园镇遂林村。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龙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闽工信函产业〔2019〕650号)和《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工信备〔2019〕F020036号),福建龙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产能置换实施异地迁建,建设炼铁产能120.286万吨/年、炼钢产能121万吨/年,年产H型轧钢112.8万吨。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等。
主体工程:1台300平方米烧结机(配套1套余热发电机组),1条12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1座1320立方米高炉(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1座106吨转炉(配套1座吹氩喂丝站、1座LF精炼炉、1台8机8流矩形坯连铸机,以及煤气回收、钢渣热闷破碎处理系统、除尘装置),1条H型轧钢生产线。
配套建设内容:2座B型封闭环保料场,2座日产600吨双膛白灰窑,1座4万立方米制氧机组,1套65兆瓦时煤气发电机组,钢坯原料及成品材仓库,1座16.5万立方高炉煤气柜、1座8万立方转炉煤气柜及其他配套的公辅设施。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福建省、龙岩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冶金、建材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节能降碳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规划和漳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规模符合《龙岩市钢铁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漳平钢铁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全流程全过程超低排放的理念,立足于建设国际领先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达到一级水平的基础上持续提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碳的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各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不得设置烟气旁路,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大宗物料和产品的清洁运输要求,矿石等块状或粉状物料从铁路基泰站至厂区间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方式密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对块状或粉状物料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备料工序:卸料废气、混料槽废气、煤仓及焦炭仓废气、转运除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2)烧结工序:烧结机头烟气采用“烟气循环技术+四电场除尘器+循环流化床脱硫+袋式除尘(采用覆膜滤料)+SCR脱硝”治理技术;烧结混合废气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燃料熔剂破碎筛分废气、烧结配料废气、烧结机尾废气、整粒筛分废气、烧结成品转运废气、成品矿槽废气等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3)球团工序:球团上料配料、干燥预热废气均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治理技术。球团预热、焙烧烟气采用“管式除尘器+回风段SCR脱硝+双室四电场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吸收塔+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
(4)炼铁工序:高炉矿焦槽槽上布料、槽下筛分配料、原煤贮运、煤粉制备及干燥、喷吹罐卸压、粉仓废气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铸铁机废气由袋式除尘器去除;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分子材料吸附系统”精脱硫;高炉热风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低氮燃烧工艺。
(5)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HG干法除尘装置处理,炼钢散状料和铁合金料转运及上料废气、转炉二次烟气(含吹氩喂丝站废气)、三次烟气(含铁水预处理废气)、LF精炼炉及加料系统、钢渣破碎磁选废气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转炉钢渣处理辊压破碎废气(含铸铁机废气)采用湿电除尘工艺。
(6)轧钢工序:加热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低氮燃烧工艺;粗轧废气、精轧废气均采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
(7)白灰工序:原料卸料、筛分、转运废气和成品落料、转运、筛分废气均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处理工艺。白灰窑窑本体系统废气采用“袋式除尘(采用覆膜滤料)+新型低氮燃烧”处理。
(8)65MW煤气发电工序: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作为燃料+SCR脱硝处理。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均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要求;其中部分设备的烟气还应按照企业承诺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要求,执行严于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烧结机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毫克/立方米、28毫克/立方米、40毫克/立方米,高炉热风炉烟气、轧钢加热炉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毫克/立方米,白灰窑窑本体系统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毫克/立方米、40毫克/立方米。烧结机机头和球团焙烧烟气的氟化物、二噁英排放执行严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8毫克/立方米和0.4TEQ纳克/立方米;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毫克/立方米)。上述限值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焙烧、高炉矿焦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及三次烟气、白灰窑窑本体系统、煤气发电机组排气筒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附近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数据。
在烧结车间外50m、球团车间外50m、炼铁车间外50m、炼钢车间外50m、原料场外50m、轧钢车间外300m以及煤气柜单元外450m范围等的包络范围设置环境防护区。在上述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在符合报告书要求的环境防护距离的同时,还应符合相关卫生防护要求。
2.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全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输送污水压力管道尽量采用地上敷设,雨水口设置自动切断阀。加强铊污染控制,应选用低铊原料,并加强对矿石原料和生产废料铊成分的检测分析,建立涉铊原料和涉铊废料台账。强化雨水口水质监控,对雨水排放口按环评要求实施水质在线监测和铊含量的定期监测,并加强对漳平市铁路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跟踪监测。
项目向河流取用水,要按照水利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控制取水规模,确保下游流域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及农业等用水需求。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按照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加强对周边农用地土壤和村庄地下水环境的跟踪监测。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全部综合利用。钢渣、精炼渣、铸余渣、氧化铁皮、轧废、浊环水处理含铁污泥、各工序除尘灰(烧结机头轻质除尘灰除外)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返回烧结系统综合利用;钢渣处理车间处理后的渣钢回用于炼钢车间;烧结和球团工序脱硫灰渣、高炉水渣、含铁量低的尾渣、废耐火材料外售;高炉煤气精脱硫的废脱硫剂、废分子筛、废反渗透膜、废除尘布袋(除烧结机头、高炉煤气除尘等工序外)由厂家回收。生活污水处里设施的污泥、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废脱硝催化剂、废油漆桶及废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烧结机头、高炉煤气废弃除尘布袋以及烧结机头轻质除尘灰和高炉瓦斯灰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应按照危废管理。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确保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6.环境风险防范。加强项目本质安全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煤气、氨水和天然气的存储、输送和使用区域设置气体泄漏自动检测及报警装置,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设置足够容积的地下式环境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输送和收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氨水罐区围堰、雨(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总口等环境风险设施、防控环节,须设置切换阀并与事故应急池连通,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废水不外排。项目投产前,完成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及配套导流系统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要与本项目事故池实现互联互通。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预案衔接,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环境监测。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自行监测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加强预测预警预报,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落实主要大气污染源排气筒自动监控设施和遂林村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以及雨水排放口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并做好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工作。项目建成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及时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要求,并衔接落实我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和后续有关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强化节能降耗、优化减污措施,确保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严格控制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三、该项目投产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89.647吨、424.896吨、463.54吨。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在龙岩市域内交易购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273.09吨、509.88吨;项目颗粒物需区域削减替代量为463.54吨,来源于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漳平)有限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削减量。
四、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龙岩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漳平市政府和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龙岩市钢铁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漳平钢铁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以及《关于加强漳平钢铁产业园近期开发区域周边用地管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1〕25号)要求,严格控制钢铁产业园及其环境环保控制带的用地规划功能和村镇发展规模,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大气敏感目标。对位于漳平工业园钢铁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的磜头自然村,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搬迁。
(二)漳平市政府和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漳平钢铁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加快园区公共应急池建设并与该项目的事故应急池连通,园区公共应急池应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
(三)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动该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的落实,督促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漳平)有限公司按承诺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将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漳平)有限公司的颗粒物削减量用于本项目;保障并指导建设单位在龙岩市内购买获取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
(四)你公司应配合漳平市政府和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福建龙钢智慧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加快本项目所依托的密闭管带机运输工程建设,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
五、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产能替代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龙岩市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在该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