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各转供电主体和有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其中居民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与电压等级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能量交易价格加输配电价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的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办公等自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
(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
二、转供电公摊、损耗的分摊
(一)公摊。公共设施电费暂未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需要向终端用户分摊的,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严禁重复收取相关费用。公共设施用电独立计量付费的,转供电主体应单列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公共设施用电没有单独计量付费的,转供电主体通过损耗电量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
(二)损耗。转供电主体可向终端用户分摊合理的损耗(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电费。损耗电费通过在终端用户抄表电量基础上顺加损耗电量的方式计收,终端用户电价保持不变。计算公式:
终端用户计费损耗电量=终端用户抄表电量÷(1-损耗率)×损耗率
终端用户分摊的损耗电费=终端用户电价×终端用户计费损耗电量
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8%。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8%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进行降低。
三、转供电终端用户计费方式
(一)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电费=执行的电价×终端用户抄表电量+公摊电费或损耗电费。
转供电主体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根据终端用户电量据实公平分摊。力调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或分享。
(二)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用电量分摊方式,由各自公平承担。
四、转供电主体收费规范和信息公开
(一)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费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费周期保持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与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二)转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者通过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用户依法公开执行的价格政策,并于抄表日或协商确定的计费日后15日内将期分用电类别电量、执行电价、电费清单(含终端用户电量、电费计算方式、损耗率、公摊或实际损耗费用、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分摊费用等)、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实行“阳光收费”,接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五、强化配套保障
(一)有序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一户一表”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改造及做好验收工作,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各电网企业要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予支持配合。因“一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价格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电网企业要通过宣传单、微信、短信、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送达和在转供电用户经营场所张贴告知书等方式,实时实地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电网企业全力配合,全面摸清本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建立台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经常提醒告诫、随机抽查和重点专项检查,对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转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电网企业要协助终端用户向市场监督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四)加强转供电业务指导。电网企业在签订供电合约时,应要求转供电主体对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及落实公示内容等事项作出承诺,并定期对转供电主体进行线上、线下辅导,推动转供电环节服务更标准、收费更规范、用电更明白。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