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代拟稿)

为持续改善邯郸市空气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进一步提升邯郸市散煤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2021年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邯劣煤管办〔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邯郸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经销网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发电、集中供热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除外)。

二、邯郸市一律禁止新增煤炭经销网点,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销单位,严禁将原煤、褐煤、洗中煤、煤泥、煤矸石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三、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行为,对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为无照经营散煤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条件的一律查封查扣,并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四、邯郸市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对不听劝告的,一律予以查扣或没收。

五、对“禁煤区”内的城乡居民、商铺、农业大棚和畜禽养殖场等发现使用劣质散煤的,一律没收,并进行溯源倒查,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防散煤复燃。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储存、兜售、分销劣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政府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设置举报电话12315、12369。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以上电话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