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能化集团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吐鲁矿区红沙梁矿井及选煤厂(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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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红沙梁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天宝司函〔20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设计井田面积56.03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白垩系下统老树窝群1层煤(1号),可采储量1.76亿吨,生产能力240万吨/年,服务年限52.4年,该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划分为一个开采水平7个采区,首采区为1号采区,面积为3.28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11年,首采工作面长180米、平均采高9.85米、年均推进1188米、年产煤炭240万吨。工程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一次采全厚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中部东侧,占地面积24公顷,场地内布置主斜井(直径4.8米,皮带运输能力288万吨/年)、缓坡副斜井、回风斜井(直径5.6米,回风量116立方米/秒)、选煤厂(规模440万吨/年,块煤采用智能干选、末煤采用风选选煤工艺)、燃煤锅炉房(2台29兆瓦/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煤仓3座(总容量3万吨)、产品仓3座(总容量3万吨)、矸石仓(总容量4000吨)、场内输煤栈桥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规模60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20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产品煤依托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甘肃吐鲁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1〕82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24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以国能发煤炭〔2021〕53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干旱荒漠地区,呈低山丘陵地貌,整体较平坦,属于马鬃山风蚀荒漠牧业、采矿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裸土地、盐碱地次之。井田范围内分布有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驼马滩人畜饮水工程(一期),井田东南边界外约9公里处分布有马鬃山北山羊省级自然保护区。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野生动物、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区域第四系砂砾层孔隙潜水含水层透水不含水,新近系上新统苦泉组粗碎屑岩孔隙潜水~承压水含水层仅在井田中部少量分布,煤炭开采将破坏白垩系下统老树窝组粗碎屑岩孔隙潜水~承压水含水层及上覆新近系上新统苦泉组粗碎屑岩孔隙潜水~承压水含水层,部分区域导水裂缝带导通地表。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区域污水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分选、贮存、转载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选煤厂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设计和开采中落实在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驼马滩人畜饮水工程(一期)重叠的相关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的要求,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采煤造成不利影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采取必要优化和强化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在工业场地周边设置围栏,防止野生动物进入工程占地区。对北山羊、鹅喉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开展跟踪观测和专题研究,定期评估采煤对其的影响,根据研究结果,采取优化开采范围、强化保护措施等必要对策,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监测,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对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重点关注对驼马滩人畜饮水工程、周边自然保护区、植被、野生保护动物及其重要生境等的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设置足够容量应急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燃煤锅炉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锅炉烟气确保达标排放。原煤、产品煤等采用筒仓贮存,并配置除尘设施,场内输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筛分、破碎、输送、转载等产尘环节配备除尘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同步实现煤炭铁路外运。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初期矸石和剥离物回填红沙梁露天矿内排土场,红沙梁露天矿闭矿前一年,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加强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加强与红沙梁露天矿衔接,保障矸石处置等条件。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马鬃山垃圾处理厂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24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