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高端不锈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高端不锈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溧阳高新区杨庄片区内。项目拟拆除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的主厂房区域和公辅工程,具体拆除内容包括3#高炉系统、焦化发电、钢渣堆场、洗煤厂等,建设不锈钢熔炼车间、不锈钢精练车间、渣冷却车间、渣处理车间各1座,购置3座120吨康斯迪电弧炉、4套60吨中频炉、2座100吨脱硅炉、4座100吨AOD炉、4座100吨LF精炼炉、2座100吨VOD真空炉、4台直弧形单流不锈钢板坯连铸机,配套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溧阳高新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相关要求。项目已通过江苏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论证(苏化解办发〔2021〕12号),已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苏发改工业发〔2021〕1116号),产能置换方案已公告(苏工信材料〔2021〕533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及《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中超低排放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中超低排放要求;二噁英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脱硅炉应仅作为冶炼工序中的预处理工艺设备,不得替代AOD炉精炼功能使用。
(十)现有装置及设备拆除过程应依法依规开展,并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烟粉尘≤842.725吨,二氧化硫≤0.499吨,氮氧化物≤3.944吨(不新增,来源于现有项目);氟化物≤3.048吨,镍及其化合物≤7.984吨、铬及其化合物≤1.838吨、非甲烷总烃≤0.005吨、二噁英类≤2.58克TEQ。
(二)水污染物: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