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3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地表水国考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8.7%,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2%,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等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鲜明底色。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

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4260万千瓦,占比达到50.9%;风电光伏装机力争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红沿河二期工程新增装机224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力争达到672万千瓦;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强力推进能耗“双控”,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稳妥推进天然气气化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原则推进居民煤改气;全面推进清洁能源采暖,到2025年城镇清洁取暖率达到95%。组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交易活动。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开展温室气体监测评估。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统计调查、评价管理、监测体系、监管执法和督察考核等工作统筹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委、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深化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2020年降低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3,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20万亩,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沈阳市、大连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30%、40%,其他地市污水资源利用率超过25%。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冶金行业推动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焦化清洁生产改造,石化化工行业开展高效催化、过程强化、高效精馏等工艺技术改造,建材行业推动水泥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对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菱镁产业等重点行业存在“双超”、“双有”和高耗能问题的重点排污单位,分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持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居民习惯养成。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者采购绿色产品,简化商品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把好增量关,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符合要求特别是生产国内短缺重要产品、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有关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积极推进有节能减排潜力的项目改造升级,对违规上马项目依法依规责令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围绕形成“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主产区规模化发展,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型发展,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1.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实施“四大行动”,进一步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

实施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推进钢铁、焦化、有色金属行业技术升级,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推广非高炉炼铁技术。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菱镁、硼镁、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清洁取暖攻坚行动。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的原则,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镇地区,充分发挥热电机组和大型热源厂供热能力,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房关停整合,对保留的供暖锅炉全面排查。在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因地制宜推进供暖清洁化,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工作。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散煤治理20万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监测能力,各市开展PM2.5组分站建设,依托东北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中心,建立省、市一体化预报业务体系,提升PM2.5和03污染过程预报及分析水平。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及时完成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修)订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辽宁中、西部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强化监管执法行动。在落后产能淘汰、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重点工程

清洁取暖工程。以空气质量未达标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因地制宜成片推进供暖清洁化。“十四五”期间,完成散煤治理20万户。依法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锅炉淘汰工程。城市主城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域主城区和工业园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省淘汰锅炉2000蒸吨。新建燃煤锅炉不得低于40蒸吨/小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程。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减排企业清单,对全省1.1万家重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

预警预报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东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升级预警预报平台,提升未来7—15天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形成区域30-45天趋势预测能力。14个市建成颗粒物组分站,实施精准治污。

秸秆禁烧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在全省建设秸秆禁烧监控项目,建设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和220个监控点位,实施红外成像24小时监管。完善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禁烧执法监管体系,健全执法巡查网络,实现监管全覆盖。

重点减排企业电力监管工程。建立重点企业用电监管平台,推动钢铁、石化、化工等200家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电力动态监管,落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2.着力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5—9月为重点时段,以辽宁中部城市群为重点区域,实施“五大行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和氮氧化物减排。到2025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2.89万吨和6.21万吨,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

实施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以汽车整车、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行业为重点,提升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顿,对无法稳定达标的简易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对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露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热破坏法、吸附法、生物处理法、变压吸附分离与净化技术、氧化法、冷凝回收、液体吸收法等多种治理技术的组合工艺,2022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全面排查涉挥发性有机物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行为。2023年底前,万吨及以上原有成品油码头(及对应的储油库)、现役8000总吨以上的油船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80%以上产能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球团、高炉、轧钢等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要求实施改造,对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进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对未完成改造且直排、偷排的企业严格查处;对锅炉和炉窑脱硝设施进行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整改;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各市开展VOCs组分站建设和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和生产季节性调控,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强化治理设施运维和旁路监管,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夏季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工程

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对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炼焦、炼铁、轧钢等生产环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十四五”期间,全省钢铁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行业企业实施综合治理,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10吨及以上300多家重点企业全部完成治理。

工业锅炉及炉窑综合整治工程。发布辽宁省燃煤锅炉地方排放标准,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对镁砂、铸造、有色、水泥、玻璃、石灰行业炉窑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全省完成5000多台炉窑治理任务。

臭氧监测工程。14个市建成有机废气组分站,开展组分及来源解析。强化污染源监控,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建成有机废气监控站,300家重点企业全部安装有机废气在线监控设施。

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升级在线监控平台,实施污染源排污实时监控。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便携式VOC检测设备和红外热成像仪,提升执法能力。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加油站、成品油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提升油气回收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3.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实施“四大行动”,强化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到2025年,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铁路货运占比力争达到15%左右,年运量达到150万吨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占比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实施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汽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生产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深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部门联合监管;采取措施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广清洁能源汽车,结合实际推进各市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等采用电动等新能源汽车。(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按照国家部署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和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实施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交通运输轨道化行动。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采用铁路、水运、管道等绿色环保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及大宗货物“散改集”,逐步提高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进一步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中铁沈阳局集团公司、辽宁港口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用车大户名录、货车白名单动态更新,鼓励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重点企业及道路运输等专项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工程

铁路货运能力提升工程。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新建及迁建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工矿企业全部使用铁路专用线。

车辆结构调整工程。推广公共运输领域新能源车辆,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淘汰国三及以下高排放车辆10万辆。

机动车污染监控工程。强化机动车排污监管,14个市建成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含黑烟车智能电子抓拍,每市不低于4套)。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升级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提升监管能力。

4.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推进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城乡重要路段清扫保洁力度。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力争到2024年,全省持证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持证生产矿山7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到2025年,新建矿山和菱镁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逾期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由县区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复产。深入开展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加强秸秆火点监控;健全省市县三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对秸秆焚烧导致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区严肃追责问责。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持续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以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实施“四大行动”,推动河流水系连通,保护与建设美丽河湖。到2025年,辽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0%以上。

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在完成辽河、浑河干流及一级支流主要入河排污口溯源、基本完成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内70个重点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基础上,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汇水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一级支流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应采取分流制系统。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鼓励施工降水达标直排入河。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实施管网“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置。建立防止返黑返臭以及移交河道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10%,鼓励污泥资源化处理处置率超过9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