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2021年9月3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并予以回复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公告主要内容为:
1、公司于8月30日收到《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月 25 日以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5299900 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请贵司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前依法予以更正。逾期不予更正,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2、公司就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张昌佑先生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方为龙强投资,而非李宗标个人, 质疑《通知书》表述有误;并认为张昌佑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行为合法有效。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1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认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依法予以更正。请你公司尽快进行更正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为此现声明如下:
1、本人不认可公司《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并予以回复说明的公告》中有关就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的异议和张昌佑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行为合法有效的说法;作为董事,本人不保证该公告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应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裁定,维护法律尊严,并严格按照法院《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执行相关更正事宜。
3、本人高度重视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全力督促公司尽快按法院和交易所要求更正股东大会决议中的相关事项。
4、公司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在公开媒体上披露更正后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有关信息,真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坚决反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配合法院压制违法犯法及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公司应维护好正常运转秩序,重视并做好公司印鉴、财务密钥、公告密钥等重要公司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交接工作。对于违法使用、故意转移和有意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要求公司做好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员工保障等各项工作。若发生任何重要或特殊事项要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董事: 汪国清 刘宜云 蔡启孝
监事: 冯汉华 罗锦灿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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