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局: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住建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订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同时,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