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发|办卡后倒手出售 “黑吃黑”挂失取钱

以下为《检察日报》刊发原文
嫌卖卡赚钱来得慢,三人合伙商量通过“挂失取钱”的方法将转进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取走。5月21日,经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商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7月,朱某与郭某(另案处理)来到山东省济南市找到商某,向商某询问挣钱的好方法,商某告诉二人,开银行卡然后再找卡商卖掉,一张卡可赚800元。郭某提议“既然干,何不干点赚钱快的”,三人商议后决定如所卖银行卡中有款项转入,则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将卡内款项取出。2020年7月19日,商某、郭某、朱某办理了银行卡,分别绑定了手机卡并开通U盾,同时将所办理的银行卡绑定微信,这样虽然手机号和U盾连同银行卡一起售出,但仍可以通过银行微信公众号获取其所办银行卡的相关业务信息。
2020年8月1日,广平县某村村民李某报警称自己被一个冒充“民警”的人骗了23.1万元。广平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李某被骗的23.1万元中有6.7万元分多笔转入郭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中。转款当日,郭某通过绑定的银行微信号得知其出售的银行卡中有款项入账后进行了电话挂失。随后,郭某与商某一起到银行销户,将6.7万元取出后存入其新开的账户中,郭某于当日取现2.2万元给商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朱某1.56万元。
案发后,朱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