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告不起诉决定让未成年人重新起航

2021年7月22日,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宣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辩护人到场。

检察干警宣读了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并进行教育训诫。辩护人、监护人也分别对其进行训诫,希望其吸取教训、积极生活、遵纪守法。

该案中,黄某某实施四起盗窃案,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后被侦查机关立案处理。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家庭条件、成长条件、犯罪成因等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了解到黄某某由于家庭教育缺位,加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在形成期,其行为难免存在偏差。因此该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最终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会后,承办检察官表示,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持续进行心理干预、行为干预,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早日正常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