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丰宁法院:出借人姓名写错,法官依法认定借款事实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近日,丰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袁某书写的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原告身份证件不一致,被告逾期未还且避而不见,这可急坏了原告乔某芹。诉至法院后,法官依法认可借款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来,原告乔某芹与被告袁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乔某芹借款3万元,碍于朋友情面,乔某芹将自己攒下的现金3万元借给袁某,袁某书写《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10月30日还清。乔某芹收到借条,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认为既然是袁某本人所写应该万无一失了,也没有仔细看借条上的字。然而,借条上袁某把出借人乔某芹的名字写成了其小名乔某,其后袁某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还对乔某芹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乔某芹将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

丰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袁某送达了传票,袁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姓名与原告乔某芹不一致的事实,法官要求原告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同时依法对借贷关系进行了审查。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审查和查明借款交付等案件事实之后,法官依法认定了借贷关系存在,判令被告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某芹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8月3日,判决生效,此案审理完毕。法官提示:在日常应用中,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呢?

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都受法律保护,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佐证材料予以证实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借条要明确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四、要准确书写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姓名,避免同音不同字,并准确书写双方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以免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身份不明确。

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