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需补偿 法官调解止纠纷

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繁荣发展提供重要活力。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司立足实际,因地制宜进行自我改革,其中员工的安置补偿问题较为突出。

近日,安国法院药市法庭收到五件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董某、崔某等五人分别起诉被告河北安国某公司,要求被告给自己发放相应数额的安置补偿金。药市法庭庭长杨艳坤第一时间通过“12368”分别致电五位当事人了解情况,原来五原告所在的公司正在进行改制,承诺对员工进行安置补偿工作,但五原告就安置补偿金一事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拖欠不予发放,出于无奈五原告才向法院起诉。

被告所欠的安置补偿金数额不大,加之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劳动关系,在电话沟通过程中杨法官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便与六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到药市法庭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被告承诺在10月30日前向五原告给付相应数额的安置补偿金。五原告对杨庭长表示了真挚的感谢。

公司改制是公司求得更好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在过程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补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重要。本案诉至法院后,主办法官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在充分了解案情繁简、当事人心理等因素后,运用面对面调解法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为公司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又保证了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