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不能如期偿还大额负债 ST天马制定短中长期综合化解方案

12月2日,资本邦了解到,A股公司ST天马(002122.SZ)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大额负债。

截至2021年11月30日,ST天马存在不能如期偿还的大额负债:

1、与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融泽”,代表嘉星基金)的合同纠纷

恒天融泽与公司之间的差额付款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京民初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3月30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5月27日分别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及《执行和解协议》等执行和解类法律文件。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恒天融泽合计偿还40,564.39万元,尚应向恒天融泽偿还差额补足款本金54,015.61万元、差额补足款收益24,973.46万元、其他费用230万元,目前其中的差额补足款本金4,500万元债务已逾期。

2、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的典当纠纷金丰典当与公司的典当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皖01民初6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后双方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详见公司已经发布的《关于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金丰典当合计偿还3,010万元,尚应向金丰典当偿还3,010万元,目前其中的2,408万元债务已逾期。

3、与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以下简称“永康制造厂”)的借款合同纠纷

永康制造厂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浙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后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永康制造厂合计偿还2,260万元,尚应向永康制造厂偿还1,540万元,目前其中的1,220万元债务已逾期。

4、与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瑞”)的贷款合同

前海中瑞与公司的贷款合同纠纷,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了(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的《裁决书》,后双方于2020年2月25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11月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前海中瑞合计偿还4,485.86万元,尚应向前海中瑞偿还5,634.14万元,目前其中的574.14万元债务已逾期。

5、与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的合同纠纷

天诺财富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了(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裁决书》,后双方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29日、2021年4月21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天诺财富合计偿还14,069.40万元,尚应向天诺财富偿还5,000万元,目前其中的500万元债务已逾期。

ST天马说明逾期未付款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逾期未付款的原因

自2018年11月,为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保障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聘任现任管理团队接手上市公司经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表内存续大额负债以及或有负债金额约35亿元。三年来,现任管理团队通过积极应诉以及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消减部分债务,现金清偿债务约21.87亿元,缓解了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并减轻了上市公司每年应承担的债务利息,为后期上市公司改善持续经营奠定了基础。但是,截至2021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尚未偿还的大额债务约为12亿,除上述5名已和解的债权人以外,尚未和解的大额负债约3亿需要偿还(不含经营性负债)。

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为装备制造、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传媒、创投服务与资产管理,上述业务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持续的收入和现金流来源。公司现任管理团队致力于集中资源不断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加强成本管控,同时努力盘活存量资产,采用多项举措化解债务和诉讼风险。但是,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

应对措施

为化解公司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债务逾期带来的风险,公司正全力协调各方,商讨多种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公司将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制定短中长期综合化解方案,积极解决当前问题。

ST天马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上述债权人签订的相关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金额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届时公司的相关资产将可能面临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相关和解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时,将债权人对公司免予支付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增加了当期净利润。

截至11月30日,公司存在不能如期偿还的大额负债合计达9202.14万元。现因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若公司不能与债权人达成进一步和解,公司需恢复按原生效判决计提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当期财务报表预计增加总负债88960.7万元,增加当期亏损88960.7万元,减少上市公司净资产88960.7万元。(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