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部分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1〕1005号),现研究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