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做好全省铸造产能公告和置换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及周边区域(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的通知》(晋气防办〔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铸造产能公告和置换相关工作,引导铸造行业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山西省铸造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山西省铸造产能公告和置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公告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铸造企业(含铸造车间)。
(二)原则上依据项目备案文件公告产能。
(三)对无法提供有效备案文件,但已依法合规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可按环评批复文件和环保验收文件进行产能公告。
(四)重点区域(附件1)在晋政发〔2018〕30号文件印发之后(2018年7月29日后)的备案文件,不作为产能核定的依据;非重点区域(附件1)在本通知下发之后,严禁新增产能(注:按照晋气防办〔2019〕9号文件要求,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在2019年8月22日后的备案文件,不作为产能核定的依据)。
(五)对于以件、套等为单位备案的,须转化为以吨为单位确认产能。
(六)各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域内的铸造产能核定工作,并按要求填报产能清单(附件2、3);各市要认真审核,对上报铸造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核定企业产能的相关资料,包括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主体设备照片等复印件(含扫描电子版),随产能清单报告文件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七)依据联合上报的产能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对合规产能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八)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研究认定。
(九)本次公告不含铸造高炉产能,且上报的产能须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以外的产能。
(十)以上有关规定只作为公告我省铸造产能清单的依据。
二、产能置换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铸造企业熔化设备建设项目(含铸造车间)。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在我省公告的铸造产能清单内,且须为实际建成产能。
(三)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本通知所称的等量或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或小于被置换产能,须按熔化设备标称吨位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非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
(五)建设项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和被置换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熔化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被置换产能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被置换的熔化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确认的被置换产能、启动拆除时间、拆除到位时间。涉及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附件4,具体见第八条)。
3.双方企业承诺书、产能转让协议等。
(六)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等指标应参照最新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A级企业标准。
(七)建设项目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照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原则,甄别置换方案特别是所用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审核,无异议后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附件5)。
(八)涉及跨市产能置换,公布产能出让公告后方可报送置换方案。由出让方所在市工信局确认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九)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出让方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权限全面跟踪建设项目动态,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并向社会公告。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并公告后建设项目方可投产。
(十)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两年内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工信局报省工信厅公告终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实施。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手续:
1.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2.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3.被法院依法冻结产能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有关要求
(一)新建铸造项目,原则上需要入园区,鼓励企业向高端精密铸造方向转型升级。鼓励铸造产能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的区域转移,鼓励重点区域建设绿色铸造产业园。
(二)各市工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职能进行认真梳理,确保上报的产能清单、置换方案真实合规、准确无误。要从严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弄虚作假,杜绝新增产能隐患。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公告产能以及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批小建大”、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向全省通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铸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因专业技术手段限制等原因,在现场核实查验等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根据有关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2年,省工信厅会同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并解释有关内容。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19〕163号)废止。
附件:1.山西省铸造重点及非重点区域范围
2.有备案文件铸造企业产能清单(XX市)
3.无备案有环保手续铸造企业产能清单(XX市)
4.XXX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5.XXX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