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轮台阳霞矿区塔里克区二号矿井(轮台卫东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轮台阳霞矿区塔里克区二号矿井(轮台卫东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巴东辰发〔2021〕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塔里克区二号矿井规划井田面积30.44平方公里,其二号一期工程设计井田面积17.45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克孜努尔组的13个煤层,设计可采储量3.14亿吨、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服务年限187.17年,为低瓦斯矿井,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工程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一次采全高和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井田划分为二个开采水平9个采区,11号采区为首采区,面积5.5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3.85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场内输煤栈桥、管状输煤廊道等储运工程,供热系统、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矸石充填系统等公用及环保工程。

该项目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轮台阳霞矿区塔里克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17〕1484号文件、发改办能源〔2020〕95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12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0〕61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塔里木盆地北缘,属于托木尔峰和天山南坡中段冰雪水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裸岩石砾地为主。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对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开采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管状输煤廊道工程跨越塔里克河,可能对其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克孜努尔组含水层,可能会对煤系上覆新近系上新统孔隙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污水处理站渗漏等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风选、运输等环节易产生扬尘,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通风机房、选煤、装载、外运等可能会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及时采取必要优化措施,避免或减轻采煤沉陷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对生态的破坏和影响。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尽量减少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利生态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输煤廊道隧道和跨塔里克河大桥施工工艺,跨越塔里克河管状输煤廊道工程施工选择枯水期进行,塔里克河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桥墩、施工营地、料场、弃渣场等,避免对塔里克河造成不利影响。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收集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筒仓贮存,筛分、破碎、风选等环节配置除尘设施,输煤采用全封闭栈桥,煤炭外运采用管状输煤廊道和矿区铁路专用线等。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尽早实现煤炭铁路外运。

(五)其他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噪声达标。矸石用于井下充填,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入运行;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最大限度减少地表堆存。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运往阳霞镇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轮台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