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煤县(市、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力度不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措施不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县域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依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5〕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县)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实行动态考核,确定为重点监控县的,一个年度周期内整改达标予以移出。

第二章 重点监控县的确定

第五条 产煤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一)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自然年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总数达到3人及以上;3.发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含领导批示)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4.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5.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等重大涉险事故造成多人涉险。(二)煤矿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存在超层越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建设;2.存在2矿次及以上超能力生产;3.存在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煤炭生产;4.存在擅自打开密闭组织生产建设作业活动;5.存在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6.存在不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7.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8.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9.发生3矿次及以上三级瓦斯真实超限报警未有效治理;10.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生产作业。(三)煤矿安全监管不力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存在不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制度,未经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煤矿擅自复工复产或2矿次及以上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通过验收;2.存在批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组织生产或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不齐的煤矿进行施工建设;3.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4.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整改仍然组织生产;5.属地煤矿存在落后采煤工艺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装备);6.存在因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被国家层面全国通报批评;7.存在因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被省安委会约谈的;8.存在2矿次一次性记矿长12分的。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产煤县(市、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公告。

第三章 明确整改任务

第七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重点监控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市(州)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研究制定整改任务,并邀请四川煤监局、驻地煤监分局参加。

第八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重点监控县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整改任务和整改目标、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 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点监控县政府应当按照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负责人、工作责任、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时限,并经所在市(州)安委会同意后,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驻地煤监分局。

第十条 重点监控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整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监控县政府应明确负责整改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事宜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重点监控县所在市(州)安委会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重点监控县整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市级相关部门配合重点监控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重点监控县每季度向市(州)安委会书面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十三条 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定点联系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市包县、县包矿”领导干部联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监管监察人员定点联系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有关产煤市(州)要确定一名市级领导联系重点监控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确定具体人员定点联系重点监控县,加强对重点监控县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列入重点监控县期间,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州)安委会、煤监分局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组织督导检查重点监控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县(市、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监控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情况和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发现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因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重点监控县移出

第十六条 在自确定为重点监控县一年之后,方可申请移出重点监控县名单。重点监控县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目标后,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市(州)安委会同意后,由市(州)安委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省安委会办公室收到相关重点监控县整改任务完成的报告后,应核查其整改工作情况,查证确认整改合格,省安委会办公室核查组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移出重点监控县名单的建议,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动态移出重点监控县。

第十八条作出移出重点监控县的决定后,省安委会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知所在市(州)安委会,由市(州)安委会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知重点监控县政府,并抄送驻地煤监分局。

第十九条对没有完成整改任务、问题仍然突出、再次出现需要纳入重点监控县情形的重点监控县,进行全省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继续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县,进行重点跟踪,强化督导措施,直到完成确定的整改任务目标;将重点监控县完成整改任务目标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内容,未完成整改任务目标的县(市、区),在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中一次性扣1.0分,在省安委会对市(州)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中一次性扣0.5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督导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