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印发

为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存优去劣,有序引导资源枯竭和技术、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煤矿关闭退出,持续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解决历史包袱,实现我省煤炭绿色发展,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煤矿引导退出的激励政策。

一、范围

“十四五”期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政策引导关闭退出的合法生产、建设煤矿(不含中央在陕煤矿)。

二、激励政策

(一)鼓励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整改或建成无望煤矿通过政策引导,关闭退出。

(二)鼓励政府引导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要求,且经整改不达标煤矿。

(三)鼓励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关闭退出中、小煤矿,实现“以大并小”。

(四)鼓励引导退出煤矿进行产能指标交易。引导退出煤矿在享受财政奖补的同时,也可通过产能交易获得经济补偿。

(五)退还引导退出煤矿已缴纳的剩余资源价款。剩余资源价款退还工作严格按照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价款退还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被关闭的煤矿不再退还剩余价款。

三、财政奖补

“十四五”期间,省政府根据各市当年实际退出符合条件的产能总量,对除榆林市外的其他各市进行以奖代补。为鼓励煤矿尽早退出关闭,参考“十三五”期间补助和退坡标准,省对市2021年按照50万元/万吨标准奖补,以后年度在2021年基础上分别按降低10%、20%、30%、40%逐年退坡奖补。省级奖补不针对具体企业,奖补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榆林市引导退出关闭煤矿的奖补资金由榆林市自行承担。各市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引导退出煤矿进行一定补偿。

四、其他

(一)引导退出关闭的资源枯竭煤矿不享受财政奖补。资源枯竭煤矿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

(二)属于《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规定的引导退出范围而不愿引导退出的煤矿,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环境事故或重大环境影响、违法违规等原因被相关部门提请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均不得享受财政奖补。

(三)关闭煤矿名单公布后,自然资源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供关闭煤矿剩余储量、剩余价款的证明文件。

(四)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安置关闭煤矿职工。市、县政府逐级拨付给符合奖补条件的引导退出煤矿企业。

(五)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煤矿引导退出工作的主体责任。引导退出关闭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程序公示、公告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财政奖补和进行产能指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