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前有关事项
2021年10月15日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34号)规定,居民、农业用户和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按照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加超低排放电价结算;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且未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10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按照2021年1月1日至10月14日我区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加权平均交易价格结算,其中10月1日至14日上述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量按本月实际用电的45%(14÷31)折算。
二、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有关事项
2021年10月15日起,全部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其中,基准价为各燃煤发电企业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一)2021年10月15日至31日,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且未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10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量,按2021年10月15日至31日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不含高耗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部分)加权平均交易价格结算。期间上述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量按本月实际用电的55%(17÷31)折算,结算价格与2021年1月至9月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价差形成的资金缺口由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池和相关结余资金承担。
(二)2021年11月1日至30日,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原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且未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10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量,按当月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不含高耗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部分)加权平均交易价格结算。结算价格与2021年1月至9月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价差形成的资金缺口由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池和相关结余资金承担。
(三)2021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输配电价结构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原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按代理购电价差传导的模式计算,计算公式:用户用电价格=原目录销售电价+(当月代理购电中购燃煤发电电费-基准价×当月代理购电中购燃煤发电量)÷当月代理购电总电量。原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且未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10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电力市场交易和综合考虑政策延续性等因素构成,计算公式:用户用电价格=原目录销售电价+〔当月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不含高耗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部分)加权平均交易价格-2021年1月至10月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加权平均交易价〕×当月该部分用户购燃煤发电量÷当月该部分用户用电总电量。原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且未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10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量,按当月燃煤发电市场各交易品种(不含高耗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部分)加权平均交易价格结算。
(四)优化调整输配电价结构后。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全部通过市场交易直接购电,用户用电价格=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工商业用户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按照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涉及的电量数据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据实核算。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