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标准 我县出台全市首个实施方案

日前,我县率全市之先出台首个《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标准,有力改变以往设施农用地“重审批轻监管”现象。

规范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为解决此前各乡镇审批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时标准不同问题,方案明确:无特殊情况的,设施农用地限建一层且整体层高不超过5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存放烘干机等农业生产设备的用房,其层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落实批后监管责任。方案提出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用地使用过程中,乡镇每年组织一次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给予继续使用。通过厘清监管责任、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设施农用地“非农化”现象。

明确复垦主体和期限。为解决部分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土地荒废闲置问题,方案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在30日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并向属地乡镇申请验收;如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