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洲区2021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近期全区查处的2021年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英普锐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1年5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英普锐机械(嘉兴)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21年1月、3月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就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综责改字[2021]第6-0007号),责令该公司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英普锐机械(嘉兴)有限公司“2021年1月、3月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英普锐机械(嘉兴)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金赛尔得密封拉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案

2021年4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嘉兴金赛尔得密封拉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车间东侧配电箱内未设置保护装置,配电箱门未采取跨接接地);3.未及时消除以下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场临时用电未穿管,电器开关未固定,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整改。嘉兴金赛尔得密封拉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嘉兴金赛尔得密封拉链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兴金赛尔得密封拉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灏学纺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1年4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嘉兴市灏学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将2020年隐患排查情况如实记录”以及“未如实记录2020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经调查,嘉兴市灏学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兴市灏学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兴化市大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站外揽客案

2021年6月9日12时50分许,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嘉兴市07省道新塍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苏MC5716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韩世安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韩世安驾驶苏MC5716普通客车从嘉兴开往兴化,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核定起点站为兴化,讫点站为嘉兴。经检查该车客运结算凭证显示人数为2人,实际车上乘客10人,在嘉兴汽车北站站外揽客8人,并且没有对站外上客的旅客实行实名登记和行包安检。因此,兴化市大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2021年6月2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秀洲直属队依法对兴化市大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荔禾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评价案

2021年4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嘉兴市荔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东侧设置液氨制氢设备,氨裂解制取的氢氮混合气用于在拉丝车间热合金生产退火过程中作为保护气防氧化,液氨年用量约十余吨。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6日,整改确认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截止执法检查当日已超出3年。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秀洲应急洪合检记〔2021〕9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洲应急洪合责改〔2021〕99号),要求企业于5月20前完成整改。5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到嘉兴市荔禾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于4月20日与安评公司签订了安评合同,但截止复查当日仍未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嘉兴市荔禾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嘉兴市荔禾实业有限公司整改不力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荔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案

2021年4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三号厂房一层仓库出租给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在仓库内存放密封胶(第三类易燃液体)18.9L/桶,140桶;82-77KIT套件(un1760)(第8类腐蚀品)216箱,18.2KG/箱;95-50密封胶240桶,仓库现场还大量存放用于保温材料安装的其他化学品及卷材。经核实,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存放的密封胶、82-77KIT套件、95-50密封胶共三种原料为危险化学品。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