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的启示
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全市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南通市通州区某加工厂废油偷排、某混凝土公司柴油泄漏两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位列其中。
在南通市通州某废油加工厂废油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通州区公安部门在协查时发现,潘某等人自2017年6月始,租用厂房,收购万吨轮上的废油混合物运回废油厂油罐中沉淀,将上层杂质较少的废油外售,杂质较多的废油注入兴石河上停放的远洋6号等船舶继续沉淀,油渣等废物排入兴石河,共计排放含油污水约260吨。经认定,油罐和船舱中废油为危险废物。偷排对受纳水体水质和沉积物产生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31.5万元。
在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柴油泄漏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砼结构件制造。2020年12月17日上午,公司工人使用油管从储油罐向使用油罐输送轻质柴油,因使用油罐内的液位控制阀失灵导致轻质柴油泄漏,约40公斤轻质柴油溢出围堰泄漏至附近的九圩港河,在九圩港河河面造成了约长350米、宽3米左右的泄漏油膜区域。泄漏发生后,公司立即切断输油管路,购买吸油毡、围油栏等进行控制和处理,并打捞水面浮油,至次日已清理完毕。据现场监测,水样中石油类测定值超过Ⅲ类水质标准。泄漏对九圩港河造成环境污染,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总费用为66477元人民币,其中应缴纳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14685元。目前这一案件已结案。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在这两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总结出部门联动参与、全链条追溯、磋商衔接诉讼、处罚赔偿同步、确定担责主体等经验,给有关工作带来启示。
一是注重部门联动参与。废油偷排案损害赔偿金额高、涉及赔偿权利人员数量多。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研判,征询各部门意见,根据具体案情及销售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了赔偿方案。主动邀请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确保了案件磋商的有序推进。同时,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将赔偿履行情况作为刑罚裁量参考,是损害赔偿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二是污染责任全链条追溯。偷排作为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不仅有直接倾倒废油的犯罪嫌疑人,还有数家上游产废单位及中间商。在办理过程中,赔偿权利人不仅追究了直接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而且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源头,积极向非法销售废油的人员、非法出售废油的有关公司进行追偿,确保“谁损害、谁赔偿”充分落实。
三是磋商与诉讼有效衔接。经数次磋商,通州区某加工厂废油偷排案中6名当事人与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另有两名当事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也无意愿再做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一办案过程将行政磋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了有效衔接。
四是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柴油泄漏案件中,生态环境局在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启动损害赔偿工作,节省了行政成本,加快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同时根据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的企业,在行政处罚金额中作出相应减轻,对企业起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作用。
五是落实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泄漏发生后,企业在事故中积极参与,妥善应急处置,消除后续污染,自行支付了相关费用,避免了环境和企业利益损失的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本案也启示相关企业务必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等管理工作要求。
关键词: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