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遏制“天价”月饼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遏制“天价”月饼等现象,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月饼的生产销售、价格、包装、馅料使用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月饼是积淀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一种中秋节美食。近年来,月饼市场总体规范有序,绝大多数月饼价格较为贴近市场需求,但仍有个别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炒作月饼价格,“天价”问题仍然存在,且有反弹迹象。这不仅背离了传统文化本源,助长了奢靡浪费之风,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异化成为腐败的载体。为此,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在坚持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合理定价,推动月饼等大众消费品回归传统文化本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公告》要求,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月饼价格方面,《公告》指出,月饼价格由市场形成,从多年市场情况看,单价500元以内的盒装月饼销售占比约99%。鼓励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盒装月饼,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重点监管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如有需要,将立即对经营者开展成本调查。
在月饼包装方面,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在月饼销售方面,《公告》要求,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经营者发行月饼券、月饼卡等提货卡券的,应当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且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进行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盒装月饼销售活动监督,对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和提供定制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为平台内经营者记录相关交易信息提供必要技术条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等强制性标准,对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月饼销售活动。
在月饼馅料使用方面,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月饼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从事月饼生产活动的经营者的行业指导;各级商务部门加强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的行业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并予以公示。 (张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