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预售房现重大经营风险,政府可直接划转监管预售款给施工单位
11月1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到,预售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经属地监管部门核实并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预售款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例外支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指定单位另设监管专户(原则上监管银行不变),确定监管部门严格监督预售款收存、支取,对每笔资金审核用途后,直接划转至施工、材料等收款单位银行账户。
全文如下: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10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化预售款支取条件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分户账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但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取节点,且账户内资金已超过该节点留存余额要求的,开发企业也可按节点支取多余部分资金。申请支取的多余部分资金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预售成品住宅项目,根据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情况,将每套已售房源升级装修价款总额的50%且与开发企业信用关联后纳入监管,并按规定节点进行支取。
配建人才公寓房源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人才选房结束后可根据价格调整情况,据实申请调整监管额度。
二、预售款例外支取管理方式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畅等原因监管分户账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要求,但工程已接近停工状态,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发企业可提出预售款例外支取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预售款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例外支取。
预售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经属地监管部门核实并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预售款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例外支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指定单位另设监管专户(原则上监管银行不变),确定监管部门严格监督预售款收存、支取,对每笔资金审核用途后,直接划转至施工、材料等收款单位银行账户。
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后续批次预售许可时,参照《监管办法》规定的D级信用管理,监管额度上浮40%。
(二)例外支取的预售款应切实用于本预售许可项下的项目工程建设,支取用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材料费用、配套工程费用(水、电、燃气)以及维修资金、维持企业基本运转的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工程建设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预售款例外支取申请的风险研判,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纳入例外支取的项目,进行要件形式核查,资料齐备的,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标注为区(市)县重点监管项目。
三、加强监管联动
(一)强化监督指导
市住建局会同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管方面的监督指导,建立预售款监管问题研判会商机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确定专门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入账,强化异动监测,确保辖区内预售款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开发企业出现预售款收存支取违规行为的,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的商品房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住建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10分、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以及纳入我市建设用地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等处理。
商品房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2.承办银行未按协议收存、支取预售款,或未通报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范围的监管资格(暂停期不低于3个月),并将违反协议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违反协议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属地监管部门按规定可与其解除监管协议并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从承办银行名录中删除,并对其所属监管银行续约考核作不良记录。对于承办银行监管资格被暂停的,其监管项目后续预售批次可另行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对于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未通过的,1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非预售款监管银行或非承办银行接到属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缴资金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或属地监管部门不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市住建局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3.属地监管部门不严格执行预售款监管政策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开发企业在预售款收存、支取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执行过程中搞变通的,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三)诚信守法行为激励措施
对于开发企业主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其他企业妥善化解经营性、债务性等风险隐患,或商业银行主动通报预售款入账、出账异动情况的,市住建局按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中的诚信经营类予以信用加分、在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方面予以正向记录,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由其按规定纳入对企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评价考核。
四、加强社会监督
强化房地产、银行行业协会自律引导,加大预售款监管政策、相关信息及风险的宣传提示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监督作用,在签订合同、备案、缴款等多环节提示购房人比对销售现场及系统短信推送的缴款银行账户及账号信息,发现不一致,鼓励其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投诉举报,确保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直接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切实维护购房人自身合法权益。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预售款监管方面的违规行为以及诚信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现行规定与本通知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