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排放标准
2021年12月1日起,北京市执行“京6B”汽柴油两项地方标准、非道路机械排放国四标准、扩大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范围等多项标准政策。此外,国三汽油车淘汰补助政策也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这些标准政策涉及“车、油、路”多个方面,是北京市综合施策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思路的具体体现。
提升新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北京市于2021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与目前实施的标准相比,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增加了发动机颗粒物数量限值和瞬态测试要求,以及增加了整机排放限值和测试要求。
扩大禁用范围,严格高排放机械管控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是北京市移动源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北京市自2017年12月1日实施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措施,并于2019年加严了措施。
2021年7月,北京市政府发布了新一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政策,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新一轮政策扩大了禁用高排放机械区域的范围,除平谷、密云、怀柔、延庆4个区为部分重点区域外,其余13个区全部纳入禁止区域。增加了限用种类,除原政策限制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4类机械外,增加了推土机、压路机和平地机等3类限制使用的机械种类。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北京全市已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8.4万台,实现了“一机一码,应登尽登”。
下一步,北京市将继续深入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要求,继续坚持 “车、油、路” 统筹工作思路,综合运用法治、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持续推动移动源减排,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北京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全文如下:
为积极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二、企业主体责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做好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二)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或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三、执法监管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另外,在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也已经批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发布稿)》,正式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560kW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