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出台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对准入条件、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两年,有效期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出租单位不得挑客拒租
什么样的对象符合租住条件?
准入条件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配租规则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本市无房对象。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符合条件对象“先到先租,随到随租”。而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后,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本市无房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供应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多少?
租赁价格方面,《办法》规定,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租金支付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出租单位应当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有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违约行为,否则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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