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征求意见,在职港澳台居民或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缴存规定》)23日发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缴存规定》主要包括在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纳入《缴存规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须进行内部公示等内容。

据了解,为进一步便于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次修订拟规定在单位工作的该类群体可以选择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也可以选择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

2021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并于7月20日正式实施《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在深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缴存规定》内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订拟将深圳市规定的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单位的职工纳入《缴存规定》。

按照现有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因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中连续亏损2年的亏损时间条件调整为亏损满1年即可。同时,拟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中增加单位内部公示的环节,由职工对单位的缴存行为进行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此次政策修订将进一步完善部分业务流程、精简业务材料。新规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单位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主动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可以核查的业务办理材料无需再提供等。

关键词: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