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日报: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审结

近日,在市中院精心指导下,蔚县法院依法审结了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20年8月,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刘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与其联系委托其处理66.273吨废液,8月17日21时许,刘某先后驾驶两辆油罐车至京蔚高速蔚州古城高速口东南公路处,将罐车内装有的60余吨废酸倾倒在废弃煤场。年初,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因非法倾倒化工废液造成环境污染,蔚县人民政府与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该案请求司法确认:一、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蔚县人民政府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土壤修复费用以及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76.6374万元;二、由蔚县人民政府委托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负责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由第三方进行修复效果评估,评估费由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按照赔偿款项用途具体支付。

5月14日,蔚县法院对该协议进行了审查,邀请市中院环保庭法官全程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工作人员参加庭审,并依据法律规定在张家口日报上公告了协议内容。

6月29日,该院最终作出司法确认,审结案件,认定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市中院环保庭负责人介绍,该案为全市首例,为今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当前,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积极践行“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恢复性司法审判理念,市、县两级法院同向发力,争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面取得更多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