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发挥职能化矛盾 案外调解处纠纷

临漳县法院柳园人民法庭在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一并将事故中受伤但未提起诉讼的李某朋人身损害案进行调解处理,李某朋一家人写感谢信表示感谢。

李某朋驾驶的车主为原告李某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靳某林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朋受伤、原告车辆损坏。车主李某玉将被告靳某林、张某、某运输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某中心支公司等方诉至临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冀韵海对该案进行调查调解。在查阅证据过程中,其发现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导致受伤的李某朋并未提起诉讼,亦未提出任何主张。经询问,李某朋系李某玉儿子,医疗费花费2000余元。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经征询到庭保险公司代理人意见,冀韵海法官将李某朋人身损害一并进行调解,最终被告方同意赔偿李某朋各类损失3000元。该案中李某朋未经起诉即调解获赔,在案件结束后,李某玉、李某朋一家人写了感谢信送至临漳法院。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为民办实事不是一句空话,表现在每一件具体的案件中,表现在每一句温暖的话语中。临漳法院将坚持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坚持热心、真心、细心、耐心工作宗旨,从当事人的角度去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