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被出具警示函:董事违规减持37万股未预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崔天龙(任职期间:2014年4月至今)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被出具警示函。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披露,崔天龙于2020年1月10日至1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暴风集团股票37.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涉及金额130.42万元。崔天龙未在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崔天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键词: 暴风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