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手机将受处罚?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罚款

现在车让人,骑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情况比一年前好多了。 5月28日,在智慧新城白云中大道与花园东大道交叉路口执勤的志愿者郑先生相告,但骑电动自行车逆行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随后,记者又来到市区下街与县学街路口,看到来往的机动车都会主动给行人让行,但有不少行人存在过马路低头看手机的情况。

一位接受采访的机动车驾驶员说: 礼让行人我们是支持的,但对过马路低头看手机的不文明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加以管制。

对于行人过路口看手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余亮表示,根据《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也温馨提醒,处罚虽不大,也不要去违反。

法条链接:

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处罚条款: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一百元罚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五十元罚款。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溅水处罚条款:《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缓行,溅起积水妨碍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