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等 光一科技两宗违规被通报
近日,光一科技(300356.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光一科技存在两宗违规行为,分别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光一科技2020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显示,2020年3月至4月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通过预付款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光一科技资金1.20亿元。其中,光一科技2020年3月向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障金5000万元,向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付采购款2000万元、2000万元,上述款项最终流入光一投资,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光一科技2020年4月3日向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鹏大”)预付采购款3000万元,南京鹏大以往来款方式将上述资金支付给光一投资,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7月1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完毕。
此外,光一科技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月4日向法院起诉光一投资、光一科技等,请求判令光一投资对其所持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优先回报承担差额补足及回购义务,光一科技等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金额为2.21亿元。2019年10月,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光一科技,诉讼金额为5046.29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71亿元,占光一科技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74%,但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20年4月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深交所指出,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一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光一科技财务总监佟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一科技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光一科技董事会秘书戴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一科技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一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财务总监佟岩,董事会秘书戴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此外,对于光一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损益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六)违反信息披露程序,以其他方式代替正式公告,或未按法定渠道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报送、传递重大未公开信息;
(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数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际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实际控制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以上;
(二)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占以该日为基准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8号;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佟岩,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戴晓东,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光一科技2020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显示,2020年3月至4月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通过预付款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光一科技资金12,000万元。其中,光一科技2020年3月向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障金5,000万元,向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付采购款2,000万元、2,000万元,上述款项最终流入光一投资,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光一科技2020年4月3日向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鹏大”)预付采购款3,000万元,南京鹏大以往来款方式将上述资金支付给光一投资,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7月1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完毕。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光一科技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月4日向法院起诉光一投资、光一科技等,请求判令光一投资对其所持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优先回报承担差额补足及回购义务,光一科技等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金额为22,061万元。此外,2019年10月,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光一科技,诉讼金额为5,046.29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7,107.29万元,占光一科技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74%,但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20年4月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光一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光一科技控股股东光一投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对光一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一科技财务总监佟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光一科技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一科技董事会秘书戴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光一科技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财务总监佟岩,董事会秘书戴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11日
关键词: 光一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