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4号)显示,四川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易见股份部分保理业务客户对应的基础业务和购销合同高度相似,不同保理客户的交易对手方高度相似,有关交易对手方资质与所开展的采购业务规模不匹配,部分保理客户可能属于同一企业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而易见股份在对保理业务的合同评审、尽职调查及资金投放过程中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说明,在保理业务管理、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ABS相关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

易见股份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签署协议,使用5.65亿元资金认购“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优先、劣后份额,2018年末、2019年末合计持有上述ABS的份额分别为2.7亿元、0.97亿元。易见股份将认购及持有ABS份额事项全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二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并披露期末持有上述ABS份额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易见股份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易见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0%。同时,易见股份持有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91.76%股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规定: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五条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或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部分保理业务客户对应的基础业务和购销合同高度相似,不同保理客户的交易对手方高度相似,有关交易对手方资质与所开展的采购业务规模不匹配,部分保理客户可能属于同一企业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而你公司在对保理业务的合同评审、尽职调查及资金投放过程中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说明,在保理业务管理、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ABS相关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签署协议,使用5.65亿元资金认购“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优先、劣后份额,2018年末、2019年末合计持有上述ABS的份额分别为2.7亿元、0.97亿元。你公司将认购及持有ABS份额事项全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二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并披露期末持有上述ABS份额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13日

关键词: 易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