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存在瑕疵等 安泰股份被出具警示函

12月4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公布的关于对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股份”,831063)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发现安泰股份存在对外投资未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瑕疵、个别合同未合理处理等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泰股份予以警示,提醒安泰股份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泰股份成立于2001年4月28日,注册资本9003.66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3.43%。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1063,主办券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外投资未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瑕疵、个别合同未合理处理等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安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