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项违规事实 智云达股份质押信披违规被警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9号)显示,经查明,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达”,835950)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桑华春分别以符定伟等四人为质权人,将持有的合计900万股挂牌公司股份质押,以用于对上述个人的借款提供担保。该股份占智云达总股本的26.52%,若全部被行权,将导致智云达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上述股份质押发生后,挂牌公司未于合理期限内披露。智云达已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披露了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智云达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秘书桑毅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智云达、桑毅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智云达成立于2005年6月23日,注册资本3395万人民币,桑华春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2.86%。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智云达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权质押公告的补发声明》显示,公司股东桑华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15.70万股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4月17日、4月27日、5月8日、5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权人为符定伟、王应剑、牛征曌、徐清文、桑毅力,质押权人符定伟、王应剑、牛征曌、徐清文与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桑毅力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在质押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及时披露该质押事项,现予以补充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本细则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通过更正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拒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情形,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由业务部门采取出具监管意见函,或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方式进行提醒教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9号
关于对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云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号院内6号楼(西)4层404室。
桑毅力,女,1973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智云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7日,控股股东桑华春分别以符定伟等四人为质权人,将持有的合计9,000,000股挂牌公司股份质押,以用于对上述个人的借款提供担保。该股份占智云达总股本的26.52%,若全部被行权,将导致智云达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上述股份质押发生后,挂牌公司未于合理期限内披露。智云达已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披露了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智云达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会秘书桑毅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云达、桑毅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智云达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2日
关键词: 智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