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岩资本实控人被警示 基金产品信披存虚假记载等
3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显示,经查明,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岩资本”)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基岩资本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以下统称“场外标的”),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基岩资本通过篡改场外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上述行为对投资者真实全面准确了解投资回报情况和风险情况形成严重误导。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基岩资本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亿元(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35只基金产品具体为: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二期、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母基金、东方价值五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五号、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三期、东方优选价值五号、基岩东方价值七号、基岩东方价值七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九号、基岩东方价值九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四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五期、东方价值海汇一号、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东方价值海融二号、东方价值基金十号、东方价值基金十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四期、东方价值基金八号、东方价值基金九号、东方价值基金九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二号、基岩资本东方价值基金十二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五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六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六号、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
二、挪用基金财产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基岩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亿元(564188900.00元)和港币2700.67万元(27006733.02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基岩资本所管理的“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产品,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其境外关联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国基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实际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12只基金产品具体为: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优选价值五号私募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二期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三期私募投资基金、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三期私募基金、东方价值海融二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七号私募投资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七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
广东证监局认为,基岩资本所披露的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基岩资本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基岩资本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情形。赫旭是基岩资本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旭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基岩资本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基岩资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基岩资本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基岩资本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综上,对基岩资本责令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基岩资本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赫旭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0%。官网显示,基岩资本专注于全球新兴领域的价值投资,投资阶段横跨早中晚期,行业覆盖TMT、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多个领域。基岩资本核心成员均出身于国内外顶级投行,深耕境内外资本市场20余年,主导的上市融资、兼并收购等项目约150例,其中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已超过50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3号
当事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赫旭,男,1985年9月出生,广州基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州基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州基岩有关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以下统称为场外标的),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场外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上述行为对投资者真实全面准确了解投资回报情况和风险情况形成严重误导。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35只基金产品具体为: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二期、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母基金、东方价值五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五号、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三期、东方优选价值五号、基岩东方价值七号、基岩东方价值七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九号、基岩东方价值九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四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五期、东方价值海汇一号、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东方价值海融二号、东方价值基金十号、东方价值基金十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四期、东方价值基金八号、东方价值基金九号、东方价值基金九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二号、基岩资本东方价值基金十二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五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六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六号、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
二、挪用基金财产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900.00元和港币27,006,733.02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广州基岩所管理的“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产品,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其境外关联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国基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实际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12只基金产品具体为: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优选价值五号私募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二期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三期私募投资基金、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三期私募基金、东方价值海融二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七号私募投资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七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州基岩所披露的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广州基岩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广州基岩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情形。赫旭是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旭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广州基岩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广州基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广州基岩责令改正,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广州基岩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广州基岩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广州基岩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广州基岩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对广州基岩责令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