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但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的律师,我们却看到一些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假借外国人的名义在中国开展商业性打假维权,获取的维权收益却全部据为已有,这种刻意严重损害中国人民利益的维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人民核心利益的公平正义迫在眉睫。
在我国现行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长期存在一种不公平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向中国申请商标或专利登记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收文时,只接受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而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式一栏中并无须外国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这项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性漏洞,被国内商业性维权律师所利用,他们通过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外国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复印件或者签名复印件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外商标注册或涉外专利登记,获取授权的商标证书或专利证书之后,这些维权律师便利用从专利代理机构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以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损害中国企业利益。
同时,在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也存在不合理的司法缺口:“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这条司法解释是以“便民利民”为方向出台的,却改变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在起诉状上亲笔签名的强制性要求,导致国内部分无良律师利用这个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缺口,在单次获得外国人的委托授权之后,利用手中获取的外国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正本原件,在委托书授权的一定期限内,采取向法院提交这份授权委托书的多份复印件或多份国内公证影印件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法院以外国主体的名义提起海量的维权诉讼。在这些维权诉讼程序中,国内的被授权律师在提交法院的起诉状中代为签署外国人的名字,或者直接签署代理律师的名字,各地法院均依上述司法解释予以立案并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内被授权律师自掏腰包替授权的外国主体代为缴纳法院的诉讼费用,代为支付公证机关公证取证的公证费用。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院的公函时,也是以律师个人代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用,或者以风险代理名义不上缴代理费用,取得律师事务所的出庭公函。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胜诉之后,代理律师仍然凭借单次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公证件,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得法院强制执行所获得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费用全部落入国内律师的个人口袋,或者与其它共同参与维权的机构或个人分成。
所以,身为法律人,我们应该思考:谁是人民?法律人应该为谁服务?若“人民”的概念含糊不清,便失去了治国、安邦、平天下的方向;若“人民”的范围界定不明,弄不清是与非;若“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识不明,便在内心世界里失去了价值判断基础,从而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使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蒙羞,为整个律师行业抹黑。这种行为应该得到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部分靠钻法律空子从而打着保护外国人知识产权利益而侵害我国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害群之马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惩!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应该以不损害人民利益为前提,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更应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更应该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国际环境,以牺牲国民利益为代价,对外国权利人知识产权私权利的过高保护,也违背了国际法和公平正义原则。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笔者发出强烈呼吁:公平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者系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张民元)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