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县部分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近日,我市正式下发《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湖州市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内容作出调整;这意味着,从7月1日起,我县医保政策惠民力度再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再加码。

“此次政策调整涵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涉及政策新增、调整等多方面,都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县医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忠伟说。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首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两项调整,一大变化是职工医保退休办理的最低缴费年限从原来男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调整至男女职工均为20年。另一大变化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由原来的定额比例报销,调整为按住院待遇报销;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特殊病种针对性治疗的费用按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报销。此外,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乡医保)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围。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来说,在市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原来的不可报销,调整为在规定的门诊统筹限额内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同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原来的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以及政府补助部分,调整为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负担大大减低。

此次调整后,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更广、额度更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冠心病等12种规定慢性病病种的,经备案后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或购药时发生的慢性病规定药品目录内的自付和自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范围。同时,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从原来的每年10万元封顶,调整为不设最高支付额。

在医疗救助方面,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的起付线从原来的2万元降低至1.2万元,“这也将进一步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李忠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