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部门联合出台16项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监管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监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建设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措施》明确了强化项目立项管理、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做好项目规划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房屋销售监管、加强房屋交付管理、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等7方面共16项措施。
强化项目立项管理方面,要求各地完善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示核准结果信息。严格项目核准审批,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将其他建设项目调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准入制度,严禁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重要生态功能区,严禁以旅游休闲养老等名义占用重要生态资源、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规范土地供应管理方面,要求各地推进落实购地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购地资金审查。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及供应管理,严格落实“统一实施征收、统一安置补偿”要求,做到净地收储。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商品住宅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在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时,除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外,还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坚持做好住宅用地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并上图落位,便于公众查询。
做好项目规划管理方面,要求各地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规划条件一经出具,严禁擅自调整或变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批准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施工手续,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方面,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同级政府指导下构建统一的网格化巡查监管体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有“第一时间发现”责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各地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严格房屋销售监管方面,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标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广实施预告登记、探索现房销售等模式,切实保障购房人权益。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囤地炒地、捂盘惜售、违规预售、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加强房屋交付管理方面,要求各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责任,确保所交付商品住房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防范延期交房问题发生。构建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多个主管部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应由购房人自行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将代收税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新建商品住房必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选定物业服务单位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方可进行交付。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做好售后工作。
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方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领域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力度,强化信用约束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地应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用地、规划、施工、销售、办证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管、顶格处罚,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问题新增。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研究会商,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市、县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