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法院:准许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为企业纾困解难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作出积极尝试,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冻银行存款申请,明确解除财产保全可以保险公司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企业资金流动性,为企业纾困解难。

原告南宁市某建材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兴宁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300余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兴宁区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13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因资金被冻结,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遂向法院提出以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与保全金额等额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释放必要的企业流动资金,以保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兴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被冻结后确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被告提供了与本案财产保全金额等额的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与原告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成就时能让原告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最终,该院作出裁定,准许保全置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300余万元的冻结。(记者 刘莉 通讯员 廖娟)

关键词: 兴宁区法院 保险保函 经济纠纷案件 解冻银行存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