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速看:海南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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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南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中国商报海南报道(记者李祥)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近日,海南省商务厅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支持奖励政策等。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办法明确,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其中,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办法明确,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办法明确,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提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省外,或实际经营移往省外的;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等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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