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将被禁用,江苏省消保委发声——照明需求不等于可以过度“美颜”

原标题:“生鲜灯”将被禁用,江苏省消保委发声——(引题) 

照明需求不等于可以过度“美颜”(主题)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薛庆元


(相关资料图)

消费者逛农贸市场、菜市场时,尤其是到了生鲜肉类食品区,会发现“生鲜灯”并不少见。在这些灯光的照射下,肉类产品看起来很新鲜,让人的购买欲望“直线上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商家利用“生鲜灯”上演“卖家秀对比买家秀”,消费者将所买的鲜肉拿到日光下才发现并没有那么新鲜。8月1日,江苏省消保委对此发声:照明需求不等于可以过度“美颜”,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谓“生鲜灯”,其实就是LED灯,可以发出红、黄、蓝、绿等有色光,满足多种照明需求,让食物变得更有卖相,因此深受商户欢迎。记者在网购平台搜索发现,“生鲜灯”的销售甚是火爆,有的月销量高达4000+。而且种类也很多,可以满足不同的光色需要,如红黄光源可用于熟食,绿白光源可用于蔬菜,红白光源可用于鲜肉、海鲜、水果等。

记者调查发现,在“生鲜灯”的照射下,消费者很难看清食物的真实面目,更难了解食物的真实新鲜程度,消费体验和感受不佳。有些商家甚至还借用灯光的过度“美颜”效果以次充好,引得网上吐槽声不断。

市场监管总局7月22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生鲜灯”即将撤场。之前,面对消费者对“生鲜灯”的投诉,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可依,处理该类投诉举报较为棘手。《办法》的出台既能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倒逼商户规范经营,也能还消费者一个真实客观的消费场景,因此获得广泛叫好。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食物讲究“色香味”,其中“色”排在第一位,人们判断食物新鲜与否的首要方法即观察食物色泽,色泽良好的食物更让人们青睐。以往,在一些经营场所尤其是农贸市场,因为场所照明环境并不是很好,商户们另购灯具照明有现实需求。但是,照明不等于可以过度“美颜”,虽然食物的色泽与质量好坏没有必然联系,但借助外部光源使得消费者对食物外观、卖相等产生错误的认知明显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今年6月,江苏省消保委与相关部门共同承办了江苏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菜市场管理,全面取消和禁止使用影响消费者视觉判断灯光的建议》,针对市场中存在的“生鲜灯”开展系列工作,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建设,优化放心消费环境。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今后将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受理有关“生鲜灯”的投诉;加强消费教育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提高消费者对灯具照明的关注度、认知度;强化消费监督,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发布劝喻书等方式倡导商家规范合理用灯,多角度保障消费者的购买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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