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遭到侵害,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喻某发现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不见踪影。后几经打听,得知车子在刘某处,遂与其交涉还车,但遭到拒绝。刘某述:因喻某儿子小喻欠其借款未还,将该车抵押给他。喻某无奈,当即报案。经公安部门调查,该车确实在刘某处,但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要求喻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喻某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经法院查明认定:车辆登记在喻某名下,小喻对该车进行抵押属于无权处分且未经喻某追认,刘某在受让抵押权时未审查抵押物所有权登记情况和委托书的真实情况,属于重大过失,故刘某不属于善意取得。

法院判决刘某将车辆返还喻某,并赔偿喻某车辆用益损失。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三百一十一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刘某在受让该抵押权时,明知车辆登记在喻某名下,其不属于善意取得,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喻某有权追回该车辆。

谨以此告诫债权人,实现债权必须经合法手续,不动产须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动产须经交付且须谨慎考察债务人是否具备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在此也告诫广大朋友,若物权遭到侵害,应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