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共有产权房预售合同、买卖合同公开征求意见

3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针对共有产权住房买卖行为,乙方(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代持机构)回购。乙方(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丙方(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附件1.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起草说明.doc

关键词: 公开征求意见 买卖合同 预售合同 共有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