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

日前,《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之前的“象山县县长质量奖”正式更名为“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并对评奖范围和奖励金额等方面作出调整。

据介绍,我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试行近十年。为更好地适应质量管理发展提升的需要,与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保持较好的衔接和相对的一致,去年,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重新起草了《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新《办法》明确了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在象山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与之前相比,评审范围从制造业拓展为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障等领域。

我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每年新增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申报单位必须符合:在我县登记注册,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提升自主品牌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处于同行前列;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上年度达到A、B档;在产品、技术、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条件。

据悉,每年度质量奖评审前,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计划。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自愿填写《象山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镇乡(街道)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质量奖新获奖企业(组织)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县人民政府给予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记者 金旭 通讯员 范巧灵)